1、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故不是犯罪。也要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
(2)划清本罪与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少财物的界限。后者因未达数额较大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即目的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罪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罪处断,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