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而故意予以销售;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伪劣农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2、销售伪劣农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农药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