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踪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通过公告将下落不明人送达诉讼文书;失踪人员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向对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失踪判决生效后,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