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兴起,在街头巷尾经常也能看到形形色色的人举起手机进行直播。作为在路上行走的行人,经常会在各路主播的镜头内“被出镜”,对于它们而言也是一种困扰。那么直播算侵犯隐私权吗?接下来就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公共场所直播算侵犯隐私权。对于绝对的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广场的人流信息、新闻报道现场不可避免地出现行人的个人信息,一般认定为不存在侵权之基础。对于商家营业场所等相对密闭的空间,应当认为公民拥有一定的隐私空间。公民置身于商业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其个人隐私的公开限度应当有时空的局限性。公民在一定场所内行使个体公共性的表达,不等于其已经默认个人状态可以被其他途径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围内传播。公共场所出于安防等需求设置监控是其应有之义,但加以直播和无限度公开就无疑是“节外生枝”。故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在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公民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二)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三、隐私权被侵犯怎么办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集中措施:
(一)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删除等等。
(二)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可知,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直播存在一定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有可能会将他人的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