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房产证上持证人的优势就表现为对于房屋具有所有权,持证人只能有一位,而共有人可以是多位,但是在进行房屋处置时,所有的共有人都需要到场签字。除此之外,持证人除了是产权证的持有者之外,其实与其他产权人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在产权份额的分配上是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按共同共有来进行分配,而持证人则没有特殊的权利。部分地区的产权证中并没有标明持证人,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只有产权人,如果是两人或者是多人联名进行购买,可以选择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其中按份共有所指的是两人全部为产权人,只是持有的房产份额是不同的,而共同共有则意味着两人都是产权人对于房屋的义务以及权利是一样的,因此不必在意是否成为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