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1、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继。
3、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继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1)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2)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裂判定危险范围。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