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1、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l2个月×贷款年数。
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含5年)为40%,5至30年为45%。
2、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房价的规定比例,该比例由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同时不超过本地最高贷款额度。
3、贷款月还款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半。
4、房屋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但配偶缴存年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应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不认定为正常连续缴存),方可参与计算贷款额度。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社保等部门查询该职工在所在单位工作的真实性。
5、贷款申请人配偶在军队工作的,由所在军队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收入证明,且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条件的,可正常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6、个别单位或职工为了提高贷款额度,短期内突击提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可以按原公积金缴存标准计算贷款额度。
7、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宿迁市以外,并且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不得在宿迁市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