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事纠纷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拘留。如果被羁押人不拒绝履行义务的,不能拘留,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拘留时还需要当地的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应该要由三名以上执行人讨论后,上报到院长批准。如果是异地羁押,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应该要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请求法院协助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