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1、主要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2、次要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3、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4、次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