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6、主债和从债;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9、无因管理之债;10、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