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地上受伤,须先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3.如果是工伤,在工伤发生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由用人单位带领劳动者办理,如果单位不肯,劳动者也可以自己去申请,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单位承担。
4.如果认定为工伤,单位首先需要承担的是医药费。如果公司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的医药费由公司垫付,公司可以凭劳动者的医药发票到保险公司报销,如果未缴纳,那么这么笔费用就由公司承担。
5.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者单位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样的,如果单位不带劳动者办理,劳动者自己去办理也可,不利结果由单位承担。
6.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可以向窗口索要当地同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应该有三项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保险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出)一次性就业补助(公司出),如果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三项费用均有公司承担,具体标准,参见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的数据,目前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是全国统一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