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有效的担保合同纠纷中,担保人并不必然要承担责任。
(1)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主债务消灭而免除;
(2)因贷款人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而免除;
(3)因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这几种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罚息。在审判实践中,除偶有的免除罚息的以外,因贷款人主动放弃权利的原因而免除担保责任是极为少见的;
(4)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
(5)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三年内,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权,担保人仍享有该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