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级手足评残标准: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以上;
3、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5、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6、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注:2为平方);
7、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8、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九级手足评残标准: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7、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8、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八级手足评残标准: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9、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1、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3、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七级手足评残标准: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4、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
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8、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1~5趾缺失;
10、一前足缺失;
11、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13、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
14、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六级手足评残标准:
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8、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9、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1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1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8、中度手臂震动病;
五级手足评残标准: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8、一侧前臂缺失;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0、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17、一侧膝以下缺失;
18、重度手臂振动病。
四级手足评残标准:
1、单肢瘫肌力2级;
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5、一侧肘上缺失;
6、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7、一侧膝以上缺失;
8、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三级手足评残标准:
1、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3、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6、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9、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手足评残标准:
1、三肢瘫肌力3级;
2、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双膝以上缺失;
6、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一级手足评残标准:
1、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2、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4、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