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由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与之前监察体制最大的区别是,监察机关将是与政府并列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的组成部门,从而实现监察权和行政权的并列和分立。将监督性质的监察机关与执行性质的行政机关并列,符合执行和监督分设的现代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