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决定由谁作出?

律师回答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监视居住的场所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我国法律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的程序

监视居住的程序如下: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以上就是“监视居住的程序”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监视居住是怎么监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规定

(三)在中心城区无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的法定适用条件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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