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的确定:通过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减除扣除项目求得。评估价格的使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的计算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但纳税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土地增值税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所谓“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对该种情形,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所谓“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对该种情形,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所谓“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对该种情形,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