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单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居民和非居民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的20种商品是: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