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继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这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在开庭之后可以先行提交;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发言;法官调解,作出判决之前法官可以进行调解;宣判,对于审理完的案件,法官需要进行宣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