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