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保缴纳基数决定了退休金的多少。退休金需要根据账户储存额来计算,而账户储存额受到缴纳基数的影响。
参保人缴费基数:即社保缴费基数,不等同于工资,取决于企业的社保缴存政策。
退休金计算公式:企业职工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本人平均工资指数=参保人缴费基数/上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统计局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西宁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四条 第二款 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