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
(四)两个“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什么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如何确定
根据《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想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证据进行审查: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的内容是什么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
证据的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证据的司法鉴定的原则: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