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要注意:
1、婚姻基本状况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的,提供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5、需要对方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