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示性条款直接规定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但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和实践中的作用,形成了一些获得普遍认可的规则安排。具体包括:举证责任在原则上是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主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主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实际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导向,强化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有原则就有例外,一般认为,当被告方为了否定公诉的事实主张而提出具有积极辩护意义的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方。如果被告人提出自己没有作案时间,那么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法庭将不予采信。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被告方需负证明其财产来源合法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被定罪的法律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