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贪污罪。《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解释》规定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也是一种村基层组织,不管是村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村民小组长,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在于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从事公务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