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遵循“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企业“入退库”需经基层统计机构提交单位申请资料,由各级统计机构逐级审核,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审核确定。
(一)纳统条件
规模以上服务业纳统单位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在深圳经营注册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3所在行业的年营业收入要分别达到500万、1000万和2000万及以上。
(二)各行业纳统标准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服务业法人单位。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服务业法人单位。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如何申请
1.“规下”升“规上”单位:可向主要经营地所在区(或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次,下半年开始接收申请材料。
2.上年四季度及本年新注册并达到纳统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月度入库,入库时若营业收入超过所在行业入库标准的2.5倍以上,须在达标后三个月内及时入库。
(四)申请资料
企业入库所需基本资料有营业执照、证明企业达标的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服务业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构成证明”等。
(五)统计关系原则
1.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一是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二是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三是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主要经营地的界定标准:原则上按照统计单位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核心业务管理等主要经营管理部门所在地进行界定。
2.统计单位的主要经营地发生跨区变更,需及时告知变更前后所在的县级(区)统计局。当年的年定报培训布置工作由变更后所在的县级(区)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