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中止犯,若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若造成了损害的也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特殊主体,即罪犯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拥有减轻刑事处罚的权益,比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犯罪)得,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聋、哑、盲等残疾人犯罪的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完整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两大要素: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诉;被拘捕归案的不算,供诉中有欺骗、隐瞒的不算。以上3种情况下,罪犯可以获得减刑,这是在判决的时候相较于该犯罪情节的应有判决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减刑规定最高幅度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在判决后,也就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比如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有突出表现等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