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纠纷起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医疗事故纠纷一般需要以下证据:
1、看病挂号时的挂号单;
2、诊断证明;
3、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病例;
4、看病住院时的缴费记录及各种费用的单据;
5、各种形式的检验报告和化验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医疗纠纷案件患者有哪些权利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