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07年8月,黄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做服装生意,由于对市场流行趋势把握不准,经营半年后盘点亏损,黄某卖出服装店后归还了张某5万元,还欠3万元无力偿还,张某经常上门催讨欠款。2008年12月黄某其父打工时意外身亡,留下遗产11万元。
黄某内疚遂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留归其母所有。张某在朋友处得知此事后,要求黄某不能放弃遗产的继承,让其从遗产中将欠款3万元归还后再将余款归其母亲所有。黄某不同意说:已经放弃继承权,遗产已归其母,目前无力还款,以后再还。
张某讨要无果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主张黄某归还其欠款。黄某辩称:其放弃继承权是为了表示孝心,让其母晚年经济上有所保障,何况不想继承遗产是他的权利,和别人无关;欠的钱我认账,以后等有钱了会偿还的,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被告黄某在对他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偿还应还债务侵犯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当属无效。最终,法院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
三、放弃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行使,并非全然不受限制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基于民法上的“处分原则”,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自由,但该自由应该是有限制的自由。结合本案,黄某若继承了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张某的欠款。由于黄某的放弃继承权,使其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黄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可见权利也是不可以被滥用的。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适用于继承权的行使,因而法院根据《民法典意见》第46条的明确规定,认定黄某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四、提示
若放弃的范围不包括黄某偿债的数额,那么,这样的放弃行为并没有导致黄某不能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该放弃行为应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