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四)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五)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预缴的税款能不能抵减以后发生的税款呢
按照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如果仍有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因此您在次月申报时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在申报表中列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即可抵减应纳税额。如果还有未抵减完的余额,可以在以后月份抵减应纳税额。
三、征收的税种
地税一般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增值税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根据增值税的3%缴税),印花税(根据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的百分之六十缴纳)。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