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申报对象为:在本市企业(须依法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就业的“双一流”高校(指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指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500名高校的也可提出申请。
2、需与我市市区(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3、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不满5年。
4、分 3 年给予硕士、博士毕业生申请人15 万、20万元的购房补贴
【法律依据】: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其中在本市企业(须依法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下同)就业的“双一流”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可再分 3 年给予每人15万、20 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二条 补贴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一流”高校和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指 QS 世界大学排名、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 500 名高校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与我市市区(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三)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不满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