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2)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3)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