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以下情形,股东要承担公司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