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和撤销程序: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无仲裁条款、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法律错误等。撤销仲裁裁决需提出申请、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裁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应在6个月内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撤销裁决。撤销裁决的裁定需在2个月内作出。
一、关于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撤销仲裁裁决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3)依法组成合议庭;
(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三、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得适用独任制。因为:
(1)此类型案件并非简单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旦作出,不仅使该仲裁裁决失去其法律效力,而且,还意味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否定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的审理。
(2)此类型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只能适用合议制。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仲裁裁决继续有效。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应当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延伸阅读
结语:总之,在仲裁裁决执行中,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没有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将裁定不予执行。而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和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可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在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撤销裁决。这类案件适用合议制而非独任制。最终的裁定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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