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未还清按揭款的房屋赠予子女,由于按揭款未还清,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予人享有任意撤消权,但《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双方一致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予子女,是一种有目地的赠予行为,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对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的补偿,如果单独予以撤销,离婚协议在整体上不完整,且会包括照顾子女日后生活的离婚后安排落空,对子女造成实际伤害。因此,虽赠予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但其系《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同时考虑到公序良俗的原则,夫妻任何一方对该赠予条款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