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没接种新冠疫苗者,将无法进入一些重要场所。
赣州定南县和赣州市安远县,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进入超市、医院、学校、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有禁忌接种证明和18周岁以下人员除外)。
吉安市井冈山,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人员 ( 有禁忌症除外 ) 进入医疗机构住院部养老院、托儿所、学校 ( 包括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图书馆、博物馆、景区景点、监所等重点场所。
上饶市信州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银行、农贸市场实行“二码联查”,在查验健康码的同时检查新冠疫苗接种记录(赣通码含疫苗接种标识)。
8月1日起,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人员(有禁忌症除外)进入医疗机构住院部、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监所等重点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