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9、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害的;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3、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14、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