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一方的债务不一定算共同债务。取决于债务的原因,如果一方受不了对方的虐待、歧视而离开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生活或尽法定赡养义务或治疗疾病而承担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将判决夫妻之间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
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承担的债务,其生产经营收入不用于养家糊口或者家庭共同支出,那么其经营与生产是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因此所承担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对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