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有人指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刑讯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其主要是赋予公民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的权利。对于是否应该引入沉默...
核心内容:有人指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刑讯人无沉默权,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其主要是赋予公民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的权利。对于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以下就由我为你介绍。
英国的《法官规则》明确规定:一旦警察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一个人犯了罪,他在逮捕这个人之前就必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所讲的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作呈堂的证据。”这项给公民一个有效护身符去抵御个别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文明制度,后来发展成联合国刑事司法公正的一项国际准则,成为全世界一百三十六个国家的警察和法庭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都要遵守的沉默权规则。
一、沉默权的内涵
沉默权指受到犯罪嫌疑的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武力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根据这一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特有的权利。
沉默权首先是一种不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宪法,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其次,沉默权是一种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针对指控而进行的防御权。这种防御权是在尊重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page]
二、沉默的理由:
(1)沉默权是根植于个人的尊严的一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少的权利。离开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人格尊严的尊重,单纯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予沉默权保障就必然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
(2)沉默权是与民主宪政密不可分的法定权利,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是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为此,必须将政府的全部权力置于充分反映民主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控制之下,防止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之外运用刑罚或类似的手段剥夺个人的权利。就此而言,沉默权应当说是近代宪法所应当保障的一项权利。西方法治国家之所以大多在宪法上规定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并相应地赋予“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自我归罪”的权利,原因正在于此。
(3)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维持程序公正的一项诉讼制度。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经独立公正的法院以法定程序审判后做出判决以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任何其他人都必须视为无罪的人。政府要想指控某个人犯罪必须自己负责举证,受怀疑或受指控者有权保持沉默并有反驳(通过律师)政府指控的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是政府与个人的势不均力不敌的“战争”,如果不赋予个人相应的“特权”,则谈不上程序的公正。
学界对应否引进沉默权的争论
赞成引入沉默权的理由:
1、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促进国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履行国际法任务的双重需要。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基本标志之一,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措施,它要求指控犯罪的一方负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受到刑事追究的个人在法律上没有协助侦查、起诉机关的义务。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认其罪或供认罪行”。这一规定意味着不论是在法官面前,还是在侦查、起诉官员面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都没有供述自己罪行的义务,而享有自由决定是否供述的权利,所谓“自由决定是否供述”当然包含沉默权在内。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通常被解读为赋予了被讯问人沉默权。虽然,这条规定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沉默权制度,但也是我国立法对沉默权的一种认同。
2、引进沉默权制度对于遏制长期存在而又难以克服的刑讯逼供现象具有重大作用,认为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之间是保障与被保障,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防止和制约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对他们搞刑讯逼供,保障其人身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是对刑讯逼供的制约,而严禁刑讯逼供又是对沉默权的保障。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就决定了在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同时规定该两项内容,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
3、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指出这与沉默权制度完全对立,水火不相容。
允许行为人行使沉默权,也就抵消了“应当如实回答”;反之,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就意味着法律决不能再赋予他沉默权。引进沉默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取消“应当如实回答”就是必然要求。[page]
反对引入沉默权的理由:
1、沉默权制度侧重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是对有罪者的保护,而不利于保障广大公众的权利。
在我国本来就效率不高的司法运行体制下,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将导致我国司法效率的丧失,而无效率的制度本身也是不公正的制度。
2、如实供述的义务与刑讯逼供案件并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沉默权并不能抑制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
我国不具备建立沉默权的配套制度和条件。沉默权与不可自我归罪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3、沉默权的实际意义,是中止了警察的讯问权,这对警察侦破罪案设置了巨大障碍。事实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毒品犯罪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沉默权问题异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近几年来,各种报刊发表了有关沉默权问题的大量报道和文章,大体上都还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法律尚未作出明示,是否引入沉默权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