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第三人能否举证质证
1、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2、如果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举证和质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民事举证责任要遵循什么原则
1、当事人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举证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