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可能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保全是由当事人申请,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2)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则是因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3)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提供担保不是适用诉讼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4)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可适当延长。
(5)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