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