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根据以上的条文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该从工资中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职工已经离职,单位无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通常有两种补缴方法:
第一,职工把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交给原单位,由单位将个人缴存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二,职工可以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专户内。
应提醒注意的是,职工离职后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职工本人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可能影响职工公积金帐户正常状态以及提取、贷款和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