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7月5日后自南京,7月10日后自绵阳、泸州,7月26日后自成都返回若尔盖县的,主动居家健康监测并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提供详细的14天活动轨迹,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县人民医院诊治。二、目前仍在南京、绵阳、泸州、成都及其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尚未返回若尔盖县的,若与确诊病例行动轨迹有重合的,就地居家健康监测,随时关注健康码情况,若健康码转为黄码,向所在地社区报备,非必要不返若。确需返若的,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抵若后实行至少14天居家健康监测,按要求实行1、4、7、10、14核酸检测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