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台湾省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符合规定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第一志愿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以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给予相应优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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