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其一、学生、儿童: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三、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二、年满70周岁及以上: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三、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三、其他城镇居民: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三、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