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立案庭
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办理立案、管辖权争议案件;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及再审申请案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关民事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商事审判监督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及竞争审判监督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四庭
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海商审判监督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涉外涉港澳台犯罪等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三庭
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四庭
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
刑事审判第五庭
主要负责所辖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复核及有关审判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