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和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强奸、猥亵犯罪;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通过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
4、对12岁以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发育迟缓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强奸、猥亵犯罪;
6、对未成年受害者造成轻伤、怀孕、性传染病等后果;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