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隐私权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哪些情况属于侵犯隐私权
认定侵犯隐私权: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不属于被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况因社会公共利益,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网络暴力对个人隐私权侵犯如何规范
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隐私权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确普通公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不同保护规则。其次,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树立对隐私权尊重的普遍意识。再次,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研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避免、减少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网络服务商应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删除侵害隐私权的网页内容及时处理。最后,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正确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既保护公民合理的言论自由,又保护涉及普通公众基本人格尊严的隐私权。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情形下,对言论自由较为倾斜;而对于普通公众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时,则应更多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