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动物作为宠物的越来越多。一方面,宠物能够给主人带来欢乐,尤其是能够帮助孤寡老人消除寂寞;另一方面,如果对宠物管理不善,会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宠物的叫声会影响周围邻居的休息等。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动物来伤害他人,如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此类行为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必须要从法律上加以禁止。立法过程中,公安部曾多次建议删掉这一行为,主要考虑在于饲养动物与干扰他人生活属于民事领域问题,被侵害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立法机关坚持认为,目前城市间饲养宠物的问题突出,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比较有利。另外,国务院已经将城市养犬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机关,对有关宠物的管理,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如狗、猫、鸟等,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狗、猫等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不是行为人本人所为,而是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休息,主要是所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一定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等,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惊吓。
(3)根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