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履行方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遭受重大经营或财产损失,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早期债务,严重影响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可视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让财产,逃避资金,以逃避债务。财产转让是指隐匿自有财产或者免费、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抽逃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失去商业信誉。如果一方主体失去商业信誉,交易对手自然会怀疑其履行能力。如果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商品质量差,多次不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不付款,可以认为失去了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可能丧失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这是一个一般的条件,适用于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但立法时不能一一列举的情况,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